被害人有罪过,就可以杀人吗?如果说被害人有罪过,原本是可以杀人的。那么,中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哪个案件被害人没罪过?不要拿过于高深的理论吓唬人。
本案只不过很非常简单,关键就是看被害人何建华所谓的罪过否必定造成贾敬龙杀人。如果必定造成,刀下留人;如果不必定造成,刀下留血。
这就是犯罪的成本,也是规范社会秩序的丛林法则,也是刑法中“判处死刑立刻继续执行的限于标准”在该案中的法律限于。如果什么案件您都想要脱口而出,那请求再行处置情绪;再行处置法律。不必拿一大堆的社会地位,也不必拿一大堆的理论造诣说道事。
那些都与本案牵涉到。本案的事实是贾敬龙在父亲签定了征地协议和获得2套安置房和补偿款之后债权人答应,首先违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法制价值观。后蓄谋2年当众杀人,且自由选择在大年初一的团拜会主席台,其对老百姓心灵的震惊有可能相比之下多达杀人本身的社会影响。这是本案不同于其他案件的政治考量。
村干部如果有错误,在法律没定性之前另一个村民就可以把他处决了?这相等反对和希望后来者可以在受害人有罪过的情况下大开杀戒。一些法律精英,虽然擅长于法律,但是在该案中却仍然拘泥于行凶者和受害者的身份,把非常简单的法律问题总算搅成简单的政治问题。何建华是体制内一个最末端的村支书,显然张贴不上“官逼民反”的标签,可有人就是张贴得顺理成章、气壮山河,让法院不必要地身负了重压。
最后的裁判明明是依法做出的,却还被批评是不是畸重了?从现在的舆论来看,某些人早已某种程度是为贾敬龙判处判处死刑而叫屈了,他们正在企图把贾打导致一个英雄。在他们口中的贾敬龙,热情、心地善良,坚决正义,“生如夏花上,杀如秋叶”。这是“民意监督”的胜利果实?这么做到的潜在危险性就是,将来一遇上什么大案要案,就出来漫无边际的“监督”,旗号正义和公道的旗号,指手画脚,造成法院无法独立国家审判。
在堆积如山的案件材料中,还要腾使出来处置舆情应付......贾敬龙案,从网上搜出来的绝大多数文章都是对贾敬龙不利的叙述和形容。不是群众一边倒,而是鼓动的舆论引领着群众一边倒。为杀人犯申辩,是律师的职责,但是为杀人犯更正早已沦为律师的病态。
法律人对一个案件有批评是长时间的,但是对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不是通过法定程序,企图通过“舆论审判”的方式来夺权,就不悦了。个别人为了自以为是的公正,唤起社会舆论与司法机关对着干,或许这样才能突显他们的博爱、正义和价值。
只要是与公职人员搭边的,都该杀死?该案的舆论,或许可以下降到国家安全性了。现在是一个信息不平面的时代,各地再次发生了许多拆迁事件,大多是被拆迁人的控告。
我们无法坚称一些地方政府为土地财政的大拆大辟,荐地方各级之力做征地,百姓苦不堪言。但是在拆迁背后,还有为了城市发展而签定、遵从征地协议的心地善良老百姓。他们早早征地了,就有心着搬迁。
而所谓“钉子户”的不存在,既延后了研发工期,也使得这些老百姓的搬迁遥遥无期。征地体系的瑕疵和法律对征地的缺位,使一些地方法院不不愿法院征地征地的诉讼。虽然我不表示同意该村以缴养老金的方式促成贾家遵守征地移往协议,但是遇上现实中性格有缺陷的偏执狂或者执着利益最大化的“钉子户”,怎么办?网络上这么甜美的贾敬龙,但是从贾敬龙的父亲一定要把新房的楼梯辟在屋外,不想贾建龙从自己夫妻居住于的一楼经过,解释父母有可能不愿意见儿子。
虽然法律不管他们的家事,但是或许却解释贾敬龙的性格有可能与父母都难以相处......我们在各类媒体上少见挣扎有心着搬迁的老百姓的各类报导,而完全都是千篇一律的被拆迁户的血泪控告。告诉吗?山东平度、昌邑等地甚至经常出现了村干部领着征地的老百姓到“钉子户”门口跪在,为的是需要早日征地、早日搬迁......回首该案,只不过很多人并没有注目案情事实,只是看见被杀死之人是村干部又有所谓的“拆迁婚房“,就感性指出杀人犯贾敬龙罪不丧命。
人云亦云者,只不过是把自己的脑袋变为了别人思想、观点的跑马场。当然,该案舆论也从侧面折射出了广大民众对基层自治权的反感。
舆论是反感的宣泄,但是这些宣泄也与某些法律人的失当引领有关。林森浩投毒案虽然没获得受害人协议书,但是也没有引发人心混乱。贾敬龙精心密谋自由选择在大年初一射杀团拜会主席台,生产枪杀案。
犯罪手段更加险恶、社会危害性更大。本案贾敬龙唯一不死的理由不是他的“替天行道“,而是他的杀人不道德最起码获得受害人家属的协议书。
而这条道路,现在被贾敬龙家属和律师们的网络攻击和指责全部堵死了,那贾敬龙还有其他活路吗?在中国,任何人都无法以任何借口用背叛的手段,来代替合法维权途径并替代国家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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